近日,在閩清法院審結(jié)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法院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并依法作出罰款決定。
據(jù)了解,2017年8月間,謝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江某借款50000元,江某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借款,謝某向江某出具借條,借條的借款人一欄上簽有謝某及其妻子朱某的名字。之后謝某未按約定還款,江某便將謝某及其妻子朱某訴至法院。
開庭當日,謝某出庭應訴,而朱某未提交答辯狀也未出庭應訴。庭審中,謝某稱借條系其個人簽字,借款與妻子朱某無關(guān),由其個人償還,其妻子的簽名系自己偽造。而江某認為借條上有謝某、朱某簽字,應共同償還。最終,因謝某、朱某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借條系一人簽字,法院判決謝某、朱某共同還款。
一審判決后,朱某提起上訴。二審中,朱某申請對借條進行筆跡鑒定,江某提交情況說明,不主張借條系朱某簽字。最終,福州中院認定本案不屬于謝某、朱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改判謝某一人還款。同時指出,朱某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一審訴訟,二審中又申請筆跡鑒定,謝某、朱某的行為均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決定對謝某、朱某分別罰款5000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周文清)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