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覽車司機蘇某(臺媒圖)
臺海網(wǎng)7月30日訊(海峽導報駐臺記者 王煒 駐京記者楊思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昨天公布,“7·19”事故游覽車司機的血液、尿液與胃內(nèi)容物均被檢驗出酒精反應,已“確認其酒后駕車之情形”,并不排除司機有自焚的可能性。對此,國臺辦發(fā)言人安峰山表示,臺灣有關方面公布了最新調查情況,我們高度關注。這起重大事故發(fā)生后,我們多次要求臺灣有關方面盡快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以告慰罹難者及其家屬。29日,海旅會再次通過臺旅會表達嚴重關切,要求臺灣方面盡快通報事故調查進展情況。
昨天于桃園地檢署舉行的“火燒游覽車案記者會”上,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介紹說,經(jīng)臺當局法務部門法醫(yī)研究所檢驗酒精及毒藥物反應,游覽車駕駛員蘇某血液中檢出每100毫升含215毫克酒精,尿液中檢出每100毫升含207毫克酒精,胃內(nèi)容物檢出每100毫升含3708毫克酒精。他說,臺方“刑法”規(guī)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是危險駕駛的犯罪行為,蘇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換算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5毫克,該數(shù)值四倍于法定標準,“已是醉態(tài)駕駛的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