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時新聞網”報道,臺海巡部門第八巡防區(qū)指揮部于昨(21)日接獲民眾報案,在墾丁合界岸際海域,發(fā)現有潛水客觸摸海龜,因為海龜屬于保育類動物,嚴格禁止觸摸和干擾,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追查后,將當事人依法送辦,這名潛水客恐面臨6萬至30萬元(新臺幣,下同)罰單。
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依據民眾提供的影片循線過濾查訪,最終鎖定1名男性潛水客,經與當事人查證后,他坦承于墾丁合界岸際從事潛水活動時有觸摸海龜行為,后續(xù)將該男子依違反島內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呼吁,民眾從事水上活動時,面對野生動物應把握三不原則“不接觸、不干擾、不喂食”,違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guī)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