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17日電(上官云)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公開宣判“季承訴北京大學返還原物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季承的全部訴訟請求。季承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將上訴,“我完全不能同意判決結果”。
據記者了解,今年5月31日,本案開庭。當日,北京大學申請了5位證人,季承一方也申請了1位證人出庭作證。當時,雙方就季承是否有權提起訴訟、贈與協(xié)議是否有效以及贈與協(xié)議是否被撤銷3個焦點問題展開辯論。此次,本案審判長丁宇翔也對以上三個問題作出解答。
焦點問題一:季承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對此,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文字材料中,本案審判長丁宇翔介紹,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季羨林先生與季承的約定內容是由季承概括處理季羨林先生的事務,季羨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

季承(左)在法庭上。北京一中院供圖。
丁宇翔表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應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季羨林先生作為文化巨人,逝世后應有很多生前以其名義開展的具體事務需后續(xù)處理,本案所涉事項就屬于這種情況。季羨林先生與季承的約定內容是由季承處理季羨林先生的事務,季羨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權提起訴訟。
焦點問題二:捐贈協(xié)議是否成立并有效?
此外,季承認為,本案中《捐贈協(xié)議》中所涉及的文物都是父親婚后收藏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即便要捐贈也需要先析產,再捐出屬于父親自己個人那一部分。
對該焦點問題,本案審判長丁宇翔也給出了解釋。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材料中,丁宇翔表示,本案所涉的《捐贈協(xié)議》為贈與合同,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都是可以確定的,應當認定合同是成立的。

本案一審宣判現場圖。北京一中院供圖。
同時,丁宇翔解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案捐贈協(xié)議不涉及應該審批登記事項。故本案《捐贈協(xié)議》自成立時應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