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輝/視覺中國
新聞背景
職場性騷擾并非新鮮事。2005年就曾有數據顯示,職場性騷擾已是最為突出的性騷擾問題。
近日,“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關某騷擾女下屬”一事再次引發(fā)人們對這一話題的關注。法律對職場性騷擾有哪些規(guī)定?“肇事”者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面對騷擾又該怎么辦?
“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關某騷擾女下屬”一事引發(fā)持續(xù)關注。
12月8日,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通報了最新調查結果,對涉事的下屬單位副總關某做出撤職和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并責成其對當事人女員工王某道歉。事件引起大家對職場性騷擾的吐槽和討論。
立法尚存空白
職場性騷擾并非新鮮事。
2005年6月《新華視點》刊發(fā)的數據顯示,職場性騷擾已是最為突出的性騷擾問題。全國婦聯主管的女性調查機構——華坤女性調查中心的調查表明,50%的性騷擾來自于工作場所;職場性騷擾36%來自上級,建立在權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礎上,14%來自同事。
然而,對于“職場性騷擾”,法律規(guī)定尚不明確。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魏紹玲說:“類似于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都有規(guī)定,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從追責和法律救濟上來講,也只能參照法律的類似規(guī)定,尋找投訴或訴訟的途徑去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新宇表示,雖然2005年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首次立法規(guī)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也有“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的內容。不過,至于“什么是性騷擾”,目前沒有一部法律法規(guī)進行具體的解釋。
記者了解到,已有一些地方法規(guī)圍繞“性騷擾”行為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2009年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首次對性騷擾作出行為限定,該辦法第33條規(guī)定:“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不過,對于性騷擾施害方將受到何種處罰,承擔哪些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均未提及。
魏紹玲告訴記者,目前法律是根據騷擾行為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和責任主體不同進行追責。比如,除了猥褻、侮辱等犯罪行為外,此類行為還可以侵犯人格權、名譽權為案由向法院起訴;如果都不構成,也只能向有關部門或者工作單位反映情況,尋求救濟。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法律專家表示,如果性騷擾受害人不去報案、起訴,性騷擾者很可能只會以民事行為方式向受害者道歉。這成為目前對性騷擾事件責任人處理的一個較大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