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疑丟失,無罪判決被撤銷
程善貴當時不知道的是,改判他無罪之后,另一場“暗戰(zhàn)”也在進行著。
2013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金寨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程善貴的代理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告訴記者,有法官告訴他,這是因為,金寨縣法院再審時,案卷已找不到了,中院認為“縣法院沒有調閱案卷,不能認為案件證據(jù)不足”。
在金寨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的當天,金寨縣檢察院也給該院發(fā)了一封函,稱“程善貴故意傷害一案系歷史積案,由于該案卷宗現(xiàn)已無法調閱,故我院不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請貴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審判”。
金寨縣法院最終書面審理了該案,作出前述無罪判決。
被上級法院發(fā)回重審后,2013年7月,金寨縣法院再次發(fā)函,請金寨縣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檢方依舊沒有應允。
2014年3月,金寨縣法院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為由,裁定該案中止審理。
重審擱置了4年多,2017年5月31日、6月5日,金寨縣法院又分別給金寨縣檢察院發(fā)函,稱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請檢方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金寨縣檢察院再次復函,稱“我院無法調取程善貴故意傷害一案偵查卷,故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對于所有開庭的公訴案件,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刑訴法沒有規(guī)定任何例外情形。”徐昕感到這不可思議,“理論上,如果案卷丟失,即控方沒有證據(jù)指控程善貴犯罪,那么,無論開庭審理還是不開庭審理,都應當判決程善貴徹底無罪。”
案卷若遺失,是否該追責
徐昕認為,在該案偵查卷、審判卷被宣稱無法找到的情況下,檢方保管的檢察卷,有必要也必須作為本案證據(jù)材料,應允許律師查閱其中的非保密的案卷。
記者從可靠渠道證實,金寨縣檢察院工作人員曾答復徐昕,稱律師的查閱申請與有關規(guī)定不符,檢察院目前掌握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訴書、判決書等,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這個卷法院也來看過”。
在徐昕看來,該案關鍵事實之前均未查清,而現(xiàn)有證據(jù)是可以支撐程善貴無罪的。他分析,案件關鍵在于程善貴是否打了程善芝、如何打的、到底受了什么傷。對此,第一份判決稱程善芝“腦出血、重度腦震蕩”,第二份判決改稱“頭皮外傷”,第三份判決根本沒有明示,“三份判決說法不一。”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對程善芝的調查筆錄顯示,程善芝對頭部如何受傷的回答是:“在程善貴家堂屋里棍子打的,估計是程善貴打的。”
不過,2016年8月,程善芝接受媒體采訪時,改稱傷口確實是程善貴用棍子打的。
真相就藏在“無法調閱”的案卷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這些案卷里,應該包括當年的法醫(yī)鑒定報告、詢問筆錄、出庭筆錄等關鍵證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1984年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判處免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應屬于“短期保管”,保管時間為30年。也就是說,2011年程善貴案再審時,尚處于保管時間內。
現(xiàn)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規(guī)定:“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jù)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公開報道顯示,部分地區(qū)也出現(xiàn)過公安、法院或檢察院丟失刑事案卷的情況,一些犯罪嫌疑人后被釋放,亦有保管卷宗的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老人被判12年申訴后改判無罪 案卷疑丟失無罪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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