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 11人橫行鄉(xiāng)里欺行霸市
這起案件是典型的欺行霸市、橫行鄉(xiāng)里、為非作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系掃黑除惡的打擊重點。
法院審理查明,以呂某旸為首的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同安區(qū)新民鎮(zhèn)四口圳一帶通過滋擾、聚眾造勢、恐嚇、打砸方式強行推銷啤酒業(yè)務,以日常送酒的方式檢查控制和壟斷啤酒買賣,肆意打砸過往車輛滋事,利用其集團勢力收取保護費,打砸商鋪、開設賭場,對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惡劣影響。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呂某旸、卓某澤等11人構成了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事實,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1年2個月不等。
一審宣判后,呂某旸、卓某澤、沈某輝、郭某宏、蘇某潮提出上訴。
昨日,廈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并結合上訴人呂某旸、卓某澤、沈某輝及其他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后果、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作出的量刑適當;鑒于上訴人郭某宏等人有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對郭某宏、蘇某潮量刑予以改判。
案件3 10人犯罪集團爭搶工程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針對建筑工程重點行業(yè)領域下手,以“征地款未發(fā)放”為借口,煽動群眾阻擾施工,爭搶工程。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陳某橋、陳某波等人為在相關項目施工中牟取非法利益,組成了以陳某橋、陳某波為首要分子,以陳某升、陳某祥、陳某興、陳某柴等人為骨干成員,糾集多人多次以滋擾方式阻擾施工,敲詐勒索他人,共同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
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該案組織者、領導者陳某橋有期徒刑10年4個月,陳某波有期徒刑9年2個月,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9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
昨日,廈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案件4 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被告人顏某秋是廈門破獲的顏某敏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
經(jīng)查,被告人顏某秋在競選村主任期間,收受他人錢款用于拉票等活動,承諾當選后利益共享,其當選后伙同顏某敏(已判刑)等人到施工現(xiàn)場阻撓施工強搶地材供應權,私自以村委會名義出具介紹信等方式侵吞政府協(xié)調給村集體的經(jīng)濟利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被告顏某秋數(shù)罪并罰,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沒收個人財產(chǎn)35萬元。昨日,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