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4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就職多年的老員工突然收到調動通知,要求他離開廈門到外省工作。老員工不服從調崗安排,與公司發(fā)生矛盾糾紛,最終他被公司開除,由此引發(fā)一場官司。
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到外省工作?公司該不該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事件 拒絕調動,老員工被開除
蘇先生原本是某工程公司的老員工,2014年2月入職該公司。2020年2月,他與公司簽訂了第三份勞動合同,合同期至今年2月。此前兩份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福建,第三份合同則改成“福建及其他地區(qū)”。
第三份合同期內,蘇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人員調動通知書》:崗位不變,工作地點從廈門調整到2000多公里之外的甘肅省武威市等地。
蘇先生就此提出了異議,但是公司表示,廈門地區(qū)的項目人員已飽和。后來,蘇先生轉而要求在廈門周邊地區(qū)工作,但公司依然無法滿足其要求。
由于拒絕調到大西北上班,蘇先生收到了公司的書面警告。公司警告稱:若不服從安排,將視為嚴重違紀,并解除勞動關系。
最終,雙方協(xié)商不成,公司解除了與蘇先生的勞動關系。
爭議 公司是否違約,雙方各執(zhí)一詞
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先進行了勞動仲裁,后來又起訴至法院。
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法庭之上,雙方各執(zhí)一詞。公司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成為雙方最主要的爭議。
蘇先生認為,公司沒有任何協(xié)商即發(fā)出《人員調動通知書》,這涉及到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給他的家庭、生活帶來了重大影響,而且續(xù)簽勞動合同時并沒有加以說明。
公司認為,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福建及其他地區(qū)”,調動沒有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蘇先生的工作性質本身就需要隨著公司承接的項目而變動,其要求不具備合理性,而且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屬于嚴重違紀情節(jié)。
判決 公司處罰過嚴,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湖里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蘇先生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應遵守工作要求,接受公司的管理。但是雙方第三份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福建及其他地區(qū)”,過于寬泛。
其次,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的處罰方式應與違反勞動紀律的程度相當。蘇先生不服從工作地點的調動,未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以至公司可以將其開除的程度,用人單位的處罰過于嚴厲。
另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目前雙方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因此工程公司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終,法院參照蘇先生每月的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判決工程公司應向蘇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多元。
該案歷經二審,近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相關案例
公司單方調崗降薪,員工獲賠
公司單方調崗降薪,員工該如何維權?海滄法院此前也審理過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小張入職A公司后一直從事理貨工作,2019年4月勞動合同到期,因不再承包橋邊理貨項目,A公司將小張等23名員工調崗。公司先后向小張?zhí)峁﹥蓚€崗位,但工資明顯低于理貨員,小張以腿部殘疾無法勝任拒絕,同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海滄區(qū)勞動仲裁委裁決,要求A公司應一次性支付小張經濟補償金共計2萬多元。公司不服,訴至海滄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提供的新崗位在工作地點、工作環(huán)境、工作內容、薪資結構等方面已發(fā)生變化,實質上公司在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并未做到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在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未能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依法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海滄法院一審判決,要求A公司支付給小張經濟補償金2萬多元。
法官說法
調崗應遵循5個原則
法官說,用人單位不得濫用用工自主權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充分考慮勞動者技能水平與能力范圍。若前后崗位差距過大,未對勞動者提供崗前培訓及職業(yè)規(guī)劃,導致勞動者調崗后無法勝任工作,應視為缺乏合理性的調崗。調崗應遵循以下幾點:
1.為企業(yè)經營所必須的調整;
2.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
3.不對勞動者的薪資、勞動條件等作出不利的變更;
4.勞動者的體能和技能能夠勝任調動后的工作;
5.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應給予必要協(xié)助。
律師說法
哪些情形可以調崗?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說,三種情形可調整員工崗位。
第一種情形,依法調崗。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崗位的”;員工“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崗位的”;單位有權對員工調崗,員工應該服從的。還有,企業(yè)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生產經營方式調整而經濟性裁員前,可單方變更一次勞動合同,包括變更崗位。
第二種情形,按約定調崗或協(xié)議調崗。例如按照勞動合同的事前約定,在條件成就時變更工作地點、調整崗位。協(xié)議調崗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事后就調崗事宜的協(xié)商一致,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種情形,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崗位。如果企業(yè)調崗合法合理,且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而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勞動者應服從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