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4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楊希 通訊員 同法) 明明借款的是弟弟,但他卻不在借條上簽自己的名字,反而把雙胞胎哥哥的名字簽了上去。就這樣,弟弟從借款人“變成”了擔保人。
那么,這筆錢該誰來還呢?近日,同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借貸糾紛。
弟弟借款簽哥哥名字 債主將兄弟倆告上法庭
兩年前,家住同安的陳先生通過朋友介紹,與家住漳州的楊二(化名)結識,并知曉楊二還有一雙胞胎哥哥。
后來,由于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楊二提出向陳先生借款1萬元。出于信任,陳先生答應借錢。雙方約定一個月后還清,借款期內按照3%的月利率結算利息。
然而,到期后,楊二卻遲遲沒有還錢。為此,陳先生只能將楊二訴至法院,一同被列為被告的,還有楊二的雙胞胎哥哥楊大(化名)。
庭審中,陳先生說,考慮到楊二在外地做生意,借條是楊二簽好后郵寄過來的。當他看到借條上借款人簽名與實際借款人不符時,也不清楚這筆錢該由誰來還,與自己面談借款的人究竟是哥哥還是弟弟?于是他將楊二倆兄弟都告上了法庭。
哥哥自愿共同承擔債務 雙方達成和解
法庭調查中,楊二坦言是自己借的錢,哥哥并不知情。又因自己如今沒有工作,無力支付欠款,面對陳先生的催討,故選擇逃避。經(jīng)法庭調查查明,楊二在簽訂借貸合同的時候,借款方?jīng)]有簽自己的名字,而是簽上了哥哥的名字,自己的名字則出現(xiàn)在擔保人一行。
對此,庭審中,楊二的哥哥表示,自己對借款事先確不知情,但經(jīng)過與弟弟溝通后,自己愿意和楊二一起承擔這筆債務。對于楊二哥哥的債務加入,債權人陳先生當庭也表示同意。
庭后,法庭立即組織借貸雙方進行調解。首先,法官對楊二簽訂合同時不誠信行為進行訓誡,此行為如情節(jié)嚴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希望楊二引以為戒。楊二當庭表示知錯,今后會秉承誠信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其次,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法官向楊二哥哥及陳先生再次釋明“債務加入”相關規(guī)定,雙方均表示認可。最終,原告和兩被告達成和解,楊二倆兄弟承諾明年1月前會共同還清欠款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