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到期,男子10多年后才起訴追討被駁回
臺海網1月2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記者 李姣穎 通訊員 彭婷婷 王曉晨/文 楊希/制圖)借條也有“保質期”?近日,同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多年前,老林向老陳借款4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老林于2013年8月30日前返還全部借款。其間,雙方并未因此事發(fā)生糾紛。
直至近日,老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林返還借款。
老陳說:“我當時借給被告萬元,他一直沒還給我,礙于朋友情分我一直沒有索要,沒想到他竟不承認了。”
面對起訴,老林也據理力爭:“借款一事至今已10余年,具體情況我已記不清了,當時可能有還款,但是沒有將借據作廢,否則十年間老陳為何不曾催討?且本案糾紛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老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當時施行的《民法通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現(xiàn)老陳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在此期間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老林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予以采納,依法駁回老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借條“保質期”有多長?
法官說,訴訟時效,就是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一般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依然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人則可能喪失勝訴權。
一般來說,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不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述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