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法)保險公司拖延承保,其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擔責?近日,同安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件糾紛,保險公司拖延承保交強險,車輛剛好在拖延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
事發(fā)當天早上,小楊駕駛小型轎車在同安區(qū)同盛路行駛,行至事故交叉口時,與行人小李發(fā)生碰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楊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李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小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來,經鑒定,小李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損失194086.67元。事后小楊已賠償小李17178.33元,尚余損失176908.34元。
因雙方調解未果,小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楊和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公司向其賠償上述損失。
面對起訴,小楊在庭審中稱,其有為車輛購買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
不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事故車輛只在其處投保商業(yè)險,未投保交強險,其只能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雙方各執(zhí)一詞,不肯相讓,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來,小楊發(fā)現(xiàn)事故車輛交強險脫保,便于2022年9月17日12點47分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并完成繳費,當日12點48分該保險公司確認生成交強險保單。但不知為何,交強險的保險期間顯示為自2022年9月24日0時0分起至2023年9月23日24時0分止。因為交強險起保時間后延7日,在此期間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車輛沒有交強險保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將保險責任期間推遲至2022年9月24日0時0分起算,屬于減輕己方責任,且該保險責任期間不可修改,故該保險責任期間條款屬于格式條款?,F(xiàn)該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就該保險責任期間向小楊進行明確提示及說明,無法證實小楊已經知悉并接受該條款,故該保險責任期間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根據相關規(guī)定,該保險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屬于拖延承保,拖延承保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小李剩余損失176908.34元。
一審宣判后,該保險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訴。最終廈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