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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生死不明姐弟想繼承遺產
臺海網(wǎng)3月27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姐弟二人對簿公堂,聲稱父母已去世,要分割遺產。弟弟起訴主張一人分一半,姐姐也同意,但是,結果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這是為什么?
此前,思明區(qū)法院曾針對這樣一起繼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法院認為,沒有死亡證明,父親生死不明,“繼承”從何談起?
弟弟老吳起訴說,父母去世后,父親留下來的房產由他唯一的姐姐阿麗(化名)長期占有和使用,他要求和姐姐成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在法庭上,阿麗表示,她同意弟弟的意見,同意房產為雙方共有。
但是,法官卻發(fā)現(xiàn)了一個姐弟二人忽略的最關鍵問題:沒有父親的死亡證明。
老吳和阿麗都說,父親早年去了印尼,后來就下落不明,他們斷定父親應該已經離世。
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必須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原、被告均陳述其父親去往印尼后下落不明,但是,姐弟二人并沒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父親已經死亡。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先要宣告死亡,才能繼承財產。”法官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有義務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如果老吳和阿麗所說屬實,他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父親死亡,而后再提起繼承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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