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勞動者入職后沒簽勞動合同,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近日,集美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fā)的案件,經調解,用人單位同意賠償勞動者2萬元。
小花于2017年6月入職廈門一家公司,任公司財務一職,后于2018年8月主動離職,其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后,小花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差額,但遭到公司拒絕。
2018年10月,小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92萬元。
勞動仲裁部門結合查明的事實裁決,公司應支付小花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96萬元。
勞動仲裁后,公司不服,又起訴至集美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認定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公司起訴認為,其是一家小公司,為便于管理,節(jié)約用工成本,自小花入職以來的崗位職責是負責財務兼行政人事工作。公司曾指示小花負責與所有員工(包括小花)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并做好保管工作?,F(xiàn)在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均在公司有存檔,唯獨欠缺小花的勞動合同,所以公司有與小花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未簽,也是小花為了獲得二倍工資差額故意為之。
小花卻反駁說,自己入職以來,一直任公司財務工作,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公司并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近日,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最終,公司同意支付小花工資差額2萬元。小花也同意接受該調解方案。
法官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若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按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二倍工資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