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7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文 葉允平/制圖)昨日,導報“律師來了”開通了遺產管理人相關問題的咨詢熱線,眾多讀者來電咨詢,提出了不少熱點問題,有人關注“遺產管理人如何確定”,有人咨詢“遺產管理人能否變更”,有人問“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存在遺漏,要賠嗎”,還有人想知道“遺產管理人與繼承人發(fā)生爭議,怎么辦”。
針對這些讀者關注的與遺產管理有關的熱點問題,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兼職)黃健雄和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奇斌、林毅彬耐心為讀者進行了解答。
此外,導報“律師來了”的郵箱(812885838@qq.com)也收到很多讀者的咨詢,針對這些郵件中的讀者提問,福建法森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林黎暉律師和該所律師駱源琳也進行了解答。
導報記者和律師團隊從讀者咨詢中精選有代表性的問題和案例,總結出遺產管理“10問”。
1問
遺產管理人如何確定?
陳奇斌:遺產管理人,根據(jù)繼承方式不同采取不同方法確定:(1)法定繼承時,由繼承人及時推選,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2)遺囑繼承時,如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zhí)行人,則該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若未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則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與法定繼承相同。
確定遺產管理人和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是權利人自主協(xié)商確定遺產管理人,后者是利害關系人對確定遺產管理人有爭議時,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以定分止爭。此處利害關系人,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含債權人、被遺贈人等)。
2問
遺產管理人要履行哪些職責?
駱源琳: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3問
遺產管理人怎么獲得報酬?
陳奇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管理遺產必然需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賦予遺產管理人履行相應職責后獲得報酬的權利,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遺產管理人獲得報酬的多少,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4問
遺產管理人與繼承人發(fā)生爭議,怎么辦?
陳奇斌:遺產管理人與繼承人發(fā)生爭議時,需要具體分析解決:一是如果僅從處分遺產來看,繼承人權利優(yōu)先,繼承人對繼承所得遺產有排他性處分權利;遺產管理人基于法定職責取得管理權,僅為輔助性權利。二是如果從繼承遺產和清償債務、被遺贈人等來看,則遺產管理人有依照遺囑和法律規(guī)定,對遺產負有管理和處分的先位法律地位,以平衡繼承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繼承人則必須排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根據(jù)遺產性質不得繼承部分后才獲得管理和處分權利。當然,如果遺產管理人有濫用管理權利,造成被繼承人、債權人、被遺贈人等合法權益受損時,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5問
遺產管理人能否變更、退出?
陳奇斌:民法典關于遺產管理人變更、退出并無明文規(guī)定,但是遇以下情形時應允許變更、退出:一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變更遺產管理人的,如遺產管理人死亡、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是遺產管理人因客觀(遇天災、公共衛(wèi)生事件、戰(zhàn)爭沖突等行動受限)或主觀原因主動請辭,申請終止履職的;三是利害關系人請求變更遺產管理人的;四是遺產管理履職全部完成時自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