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同法/文 楊希/漫畫)燃氣灶第一次使用就發(fā)生閃爆,導致消費者左眼球受傷,頭面部及雙上肢燒傷。近日,同安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這起糾紛與燃氣泄漏進而引發(fā)閃爆有關。
發(fā)生這樣的不幸,損失該由誰承擔?讓我們來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事故:第一次使用就閃爆,誰擔責?
數年前,原告陳先生為新家添置一個集成燃氣灶。因新家的廚房還在裝修,經銷商同安某家電經營部的工作人員安裝完燃氣灶后未能進行通氣調試。2019年5月,歡喜入住新家的陳先生首次使用燃氣灶。未曾想到,燃氣灶第一次使用就發(fā)生閃爆,并因此導致陳先生的左眼球受傷,頭面部及雙上肢燒傷。
為此,陳先生多次找經銷商協(xié)商,雙方都沒有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于是,陳先生將被告燃氣灶的經銷商家電經營部及第三人燃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6余萬元。
事故發(fā)生后,陳先生召集經銷商、燃氣公司三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確認爆炸原因系燃氣灶漏氣后遇明火引發(fā)閃爆。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確認案涉燃氣灶無質量問題。那么,為何全新的燃氣灶會發(fā)生漏氣呢?
疑點:全新燃氣灶為何發(fā)生漏氣?
陳先生說,事故的發(fā)生應該是產品在安裝過程中出現問題,導致燃氣灶在使用過程中泄漏。家電經營部作為經銷商,沒有盡到安裝調試義務,甚至在櫥柜還沒安裝好的情況下,私自把左側進氣口閥門打開,進而導致了燃氣泄漏,最終陳先生使用燃氣灶時發(fā)生了閃爆。
對此,經銷商答辯稱,第一,在安裝時,經銷商工作人員開啟了燃氣灶左側的進氣口安裝了90度銜接口,并告知陳先生,廚房裝修完工后,要通知經銷商上門進行通氣調試,再使用燃氣灶。第二,在燃氣灶上貼有警示標語,標明用戶初次使用燃氣灶時必須由專業(yè)人員接通燃氣,產品調試后方可使用。但是,直至事故發(fā)生,經銷商都未曾接到過陳先生的上門調試通知。第三,根據事故現場查看,燃氣灶的爆炸點在左側燃氣灶,而進氣口管位于右側,即陳先生改變當初規(guī)劃,自行更改進氣口,又未按照燃氣灶上的《安裝警示》對原先的左側進氣口進行密封處理,進而導致漏氣并發(fā)生閃爆事故。
因此,被告經銷商認為,本案事故系陳先生對產品使用不當造成,陳先生存在嚴重過錯,應自行承擔損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