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 租房人最怕的事,恐怕就是:花錢裝修出租房后,租期未到,房東要賣房!而如果租的是個經營得風生水起的商鋪,后果就更嚴重了。近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說好的“優(yōu)先購買權”沒兌現(xiàn),要賠償損失嗎?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糾紛 租賃期限還沒到,店鋪已經賣了!
幾年前,黃記(化名)茶餐廳看中一個地處繁華商圈的店鋪,便和產權人燕姐(化名)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要保證黃記茶餐廳在租賃期限內的繼續(xù)經營和優(yōu)先購買權。
其間,燕姐有幾次帶人來看店鋪,黃記老板曾問過她是不是把店鋪賣出去了,但燕姐沒有承認。
后來,黃記老板得知:店鋪確實已經賣了。然而,約定的租賃期限還沒到。
這意味著,經營數(shù)年、口碑良好、已積累大量客源的店鋪將被迫要搬離。面對這種情況,黃記茶餐廳將燕姐告上了法庭。
焦點“優(yōu)先購買權”沒兌現(xiàn),要賠嗎?
黃記老板起訴認為,茶餐廳經營期間,其多次向燕姐表達了購買店鋪以長期經營的意愿,并基于此,數(shù)次斥資對店鋪進行裝修。然而在租期的最后一年,燕姐卻將店鋪出售給他人,且新業(yè)主也明確表示要將店鋪收回自用,不再續(xù)租。“這樣,我苦心經營多年的餐廳和品牌不得不面臨被迫停業(yè)、重新選址開店、客源損失等一系列問題,而這都是因為燕姐侵害我的優(yōu)先購買權導致的,燕姐應當賠償這些損失。”
面對起訴,燕姐則反駁說,其在出售店鋪前,已當面詢問黃記老板是否有意購買,但對方明確表示無力購買,其已履行了通知義務。況且,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出售店鋪并不會導致租賃合同終止,新的業(yè)主會繼續(xù)履行合同至租期屆滿,黃記茶餐廳在租期剩余的一年內可以籌備租賃新店事宜,目前并無損失產生。
判決 損害優(yōu)先購買權,應適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記茶餐廳作為店鋪的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燕姐作為出租人,卻沒有告知賣房的相關信息,事后還有所隱瞞,損害了黃記茶餐廳的優(yōu)先購買權。而新的業(yè)主不愿意將店鋪繼續(xù)出租給黃記茶餐廳,以致于前期投入的裝修無法繼續(xù)長期使用,給茶餐廳造成一定損失。但同時,考慮到即使黃記老板知道店鋪出售也未必會購買。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酌情認定燕姐適當賠償黃記茶餐廳損失。
法官說法
“同等條件”不僅限于“同等價格”
法官說,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為規(guī)范租賃市場秩序、維護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對出租人而言:在出售房屋前需履行通知義務,包括出售意愿、條件、價格、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出售條件;其次,需要在賣房前的一定時間內通知承租人,使承租人有合理時間考慮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再次需留意通知方式,盡量選擇書面方式,避免因口頭通知而難以取證。
對承租人而言:首先需注意回復期限,承租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對出租人表示是否購買,否則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其次需注意“同等條件”,不僅限于“同等價格”,還應當考慮房屋交付方式、履行期限、買受人是否提供擔保等影響出租人利益的實質性內容。
法條鏈接
民法典如何保障優(yōu)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