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29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昨日,《廈門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進入二審階段。根據一審審議意見,《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加大了環(huán)保違法處罰力度,主要是提高了罰款下限。
具體為: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
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排污口和采樣測流測速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重點排污單位不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的相關環(huán)境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提供場地的和露天燒烤經營者分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設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對餐飲業(yè)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提供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違反經營可能產生油煙、噪聲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相關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