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接受記者采訪表示將繼續(xù)申訴
“宣判結果令人非常遺憾,我們作為辯護律師,堅持認為劉大蔚無罪理由非常充分,已征求劉大蔚本人同意,決定繼續(xù)申訴。”宣判結束后,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在接受東南網記者采訪時表示,“近日,我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要求不予核準,撤銷福建高院的這一判決書,發(fā)回福建高院重新審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我們將立即提出申訴。劉大蔚已簽署授權委托書,最后哭著對我說,“徐教授救我”,我們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他繼續(xù)申訴到底。”

劉大蔚的父親接受采訪
當天上午,劉大蔚的父母也來到了漳州中院,自打獨子劉大蔚入獄后他們就追隨去福建租房打工,年復一年,這一等就等了近4年。今天,這對父母依舊滿懷希冀,滿心認為今天的終審兒子或許就能無罪釋放。“昨天又給兒子買了套出獄要穿的新衣服,他母親還說今天說不定能當庭釋放,今天就能接兒子回家。沒想到等來這個結果,我們都覺得不可理解,無法接受。”公開宣判后,劉大蔚的父親神色黯然對記者說道。
案件回顧
2014年7月,原審被告人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臺灣賣家購買24支槍形物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該24支槍形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大蔚不服,在庭上吶喊“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認我有罪!”并提出上訴。
2015年8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劉大蔚父母以“劉大蔚沒有走私故意,涉案槍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槍支,劉大蔚的行為沒有達到需要刑法嚴懲的程度”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訴。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經審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依法決定再審。
2018年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認為,劉大蔚的網購仿真槍從運輸到海關扣押到鑒定等環(huán)節(jié),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訂購的仿真槍就是海關查扣的該批次槍支。而檢方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證實,劉大蔚訂購、海關查扣、送檢鑒定的系同一批次槍支,并不存在同一性問題。案件未當庭宣判。

劉大蔚父母、辯護律師在漳州中院合影
答記者問
案件宣判后,福建高院相關負責人就該案相關情況接受了東南網記者的采訪,就該案改判和是否適用2018年3月兩高最新涉槍批復等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本案經再審為何仍認定劉大蔚構成走私武器罪?
答:福建高院以該案原判“量刑明顯不當”提起再審。合議庭經閱卷、調取相關證據、開庭審理、認真合議并經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本案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境外賣家購買仿真槍,并走私入關被查扣的事實,該批仿真槍經鑒定20支為槍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并在判決書中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證據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證、回應。
根據偵查機關提取到的劉大蔚QQ聊天記錄,劉大蔚曾與網友探討交流關于仿真槍的材質、性能、殺傷力以及如何規(guī)避公安檢查等,說明其對仿真槍的殺傷力和違法性有明確認知。劉大蔚與臺灣賣家商談購買仿真槍時,用“狗”代表槍,用“狗糧”代表槍彈;訂購仿真槍后編造虛假提貨人信息,并為規(guī)避被查處風險而與賣家約定自行向物流公司提貨;當得知所購的仿真槍被查扣后,立即將用于聯系提貨的電話號碼卡丟棄停用;歸案后多次供認其知道在國內購買仿真槍是違法的。因此,劉大蔚主觀上具有從臺灣購買仿真槍走私入境的故意,也明知自己所購仿真槍在大陸是被禁止的,仍走私進口仿真槍。
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臺灣賣家購買24支仿真槍,仿真槍走私進境被海關查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走私的仿真槍經鑒定為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經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有20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因此,我們認定劉大蔚的行為構成走私武器罪。
問:劉大蔚原審被判無期徒刑,這次再審主要是考慮到哪些因素,決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答:《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高”《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十支以上,屬于走私武器“情節(jié)特別嚴重”。劉大蔚從臺灣地區(qū)走私24支仿真槍入境,經鑒定有20支為槍支,其行為構成走私武器罪,且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相應法定量刑幅度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要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檔量刑。由于劉大蔚沒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原審就是根據這個規(guī)定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次再審,我們充分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綜合評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我們考慮的具體情節(jié)主要有:劉大蔚沒有實際取得所購的24支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槐徊楂@的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小,也不容易通過改造提升致傷力;沒有證據表明,劉大蔚網購仿真槍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和非法活動;其作案時剛滿18歲,也是初犯;再審開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真誠悔罪。鑒于以上因素,我們經過反復斟酌、慎重考慮,決定對劉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就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個幅度考慮,最后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2000元,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