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近年來共同飲酒行為引發(fā)的賠償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故而對飲酒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但如果有以下四種情況,“酒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酒友”是否明知,都應承擔責任,不過“明知”時責任較大。
二、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責任,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賠償亦只是相應的。
三、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視情況而定,若醉酒到無法自控,酒友負有一定的監(jiān)護義務,將其送往家中或醫(yī)院,若出現意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后 記
聚餐飲酒是當今社會流行的一種聯(lián)絡感情社交方式,法律一般不會對此進行干預。但認為請客吃飯,一定要讓客人喝醉,不然就是照顧不周,這種不健康的“酒文化”,可要不得。也恰恰因為這一錯誤觀念,引發(fā)出了很多喝進醫(yī)院、喝出人命而最終對簿公堂的悲劇。
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存在互相提醒、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的人停止飲酒的注意義務。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在本案中,死者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也有著重大過錯,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勸酒人若是出現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行為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不少人眼中,好友相聚感情深喝一宿,不勸酒會“冷場”,往往忽視對方身體是否健康,是否適合飲酒。在此溫馨提示,陋習當改,喝酒圖高興,健康飲酒,才會使交情更深。聚會雖好,且莫貪杯!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報道 宿州靈璧縣一村民在微信上和“女鄰居”聊得火熱,但見面后,卻被女鄰居扇了一耳光。該村民失蹤幾日后,被發(fā)現在小樹林里自縊身亡。家人覺得男子自殺是因為受辱,而女鄰居表示,她根本沒有微信,也沒和該男子聊過天。讓人覺得蹊蹺的是,通過信息查詢,這名“女鄰居”微信的電話號碼,屬于該村另一位男村民?,F在,讓死者家屬困擾的是,發(fā)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