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是念斌和福州中院在國家賠償方面的主要分歧,念斌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達到1000萬元,而福州中級法院決定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對此,有法律專家表示,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計算并無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應參酌受害人遭受的肉體、精神等方面的痛苦程度,賠償義務人違法情節(jié)等,但上千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尚無先例。從近年來一些引發(fā)廣泛影響的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實踐看來看,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再審改判無罪后,兩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后分別獲賠110萬余元;呼格吉勒圖冤殺案,其父母獲賠國家賠償金205萬余元,其中的100萬元為精神損害賠償金。
福州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說,基于念斌被錯誤定罪、長期羈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關系等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福州中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說,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或部分執(zhí)行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福州中級法院,對于念斌法定的賠償項目和方式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