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確各方責任
近幾年來,我國的電梯保有量飛速增長,與此同時,在用電梯也在不斷“老化”。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特種設備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查閱,并沒有查到電梯強制報廢年限相關規(guī)定。
更為重要的是,即使對電梯強制報廢之后,誰來解決更換電梯的費用?現實中的問題是,老舊電梯報廢之后,尤其是老舊住宅小區(qū)沒有這一項專門基金,或者老舊電梯找不到產權單位,無法更換老舊電梯。
劉俊海認為,從電梯安全的角度出發(fā),必須要盡快消除老舊電梯的安全隱患,該報廢的必須報廢。“對于找不到產權單位的老舊電梯,原則上誰有產權誰負責繳納修電梯的費用;如果產權歸個人,根據物權法關于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規(guī)定,需要按戶繳納修電梯的費用”。
劉俊海表示,電梯企業(yè)也要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對于售出的電梯,或者實行終身保修,或者對售出電梯的保修費用有一個約定的免費期限。
徐榮根的看法則是,最好能夠在國家層面通過立法的方式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樣一來,就可以依法劃分有關各方的責任。
今年3月1日,《河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根據該辦法,住宅小區(qū)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電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è)主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yè)主同意,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yè)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去年12月27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組織召開電梯立法研究工作座談會,電梯安全條例起草研究工作組成員、特種設備局電梯安全監(jiān)管改革研究小組成員與會。
與會行業(yè)組織及企業(yè)代表普遍期望加快立法步伐。(記者 陳磊 實習生 陳佳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