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5日訊 11月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fā)布《福州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辦法的通知》,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等標準進行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在福州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政府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標準調整如下:
1、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在福州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我市不再給予購置補貼;新能源公交車的采購已納入成本規(guī)制,因此不享受市財政資金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按照同期國補資金的15%執(zhí)行。
3、其他按照《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18號)繼續(xù)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