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施行。
《辦法》明確,“古樹”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科學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辦法》規(guī)定,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認養(yǎng)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于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quán)勸阻和舉報;市政府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辦法》對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在500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城市中心城區(qū)的三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二級以上古樹實行一級保護。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一級保護。
《辦法》要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古樹名木資源每十年至少進行一次普查。經(jīng)依法認定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保護牌,并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置保護欄、避雷裝置等保護設施。
縣(市、區(qū))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生長和養(yǎng)護情況進行巡查。列入一、二、三級保護的古樹巡查時間頻率分別為每三個月至少一次、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每一年至少一次。
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涉及一級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每株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