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英九
前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人馬英九在2013年卷入“9月政爭”的泄密、教唆泄密案,臺北地院25日下午4時宣判,判決馬英九無罪,可上訴。
今年3月14日,臺灣地區(qū)前領(lǐng)導人馬英九遭臺北地檢署依“教唆泄密罪”提起公訴。而此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加重誹謗案,則是馬英九卸任后作為被告的第一案。
關(guān)說
2013年6月,特偵組因其他案件監(jiān)聽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時,意外錄到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和柯建銘涉嫌“司法關(guān)說”。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馬英九指示他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陆ㄣ懣馗骜R英九的自訴案審理的范圍有兩點:一是2013年9月1日凌晨馬英九第二度將黃世銘電召入官邸,要求黃提供偵查關(guān)說案更詳細的監(jiān)聽數(shù)據(jù)、通聯(lián)記錄,是否涉及教唆泄密罪?另一案情是馬英九2013年9月11日以黨主席身份在國民黨考紀會中指射柯建銘卷入關(guān)說,是否涉及加重誹謗罪?
對于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臺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全案可上訴。合議庭的理由是:2013年8月31日黃世銘求見馬英九,交付馬英九一份特偵組制作包含柯建銘個人資料及監(jiān)聽資料的“項目報告一”;9月1日凌晨,馬英九又指示隨行秘書林有振約見黃世銘,黃世銘再提“項目報告二”;“項目報告一”僅是各方通話時間,而“項目報告二”的內(nèi)容僅增加兩通電話的通話時間,并未新增什么特殊或秘密數(shù)據(jù)。依“最高法院”見解,“已對同一人泄露的秘密,就不再是秘密”,因此就“項目報告二”而言,馬英九并無泄密。換句話說,即馬英九不可能自己泄密給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