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ldquo;臺獨公投”的邏輯起點及其理論缺陷
長期以來,在民進黨的操弄下,“2300萬臺灣人民有權決定其未來地位”的政治說教儼然已成為島內(nèi)社會的“理所當然”、“與生俱來”的權利,更成為民進黨的神主牌和護身符,甚至連反對黨都有些談虎色變、噤若寒蟬,不敢揭穿其背后的虛假和真面目。其實,只需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能厘清“臺獨公投”的軟肋和短板所在。
第一,混淆獨立與分離。民進黨兩岸論述的邏輯起點一般是“臺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xiàn)在的名字叫‘中華民國’”。顯見,在民進黨看來,臺灣已經(jīng)是個所謂“獨立的國家”。但問題是,既然業(yè)已“獨立”,為何還要“獨立”?這犯了前后矛盾的邏輯錯誤,因為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沒有第二次獨立的問題。依此反推,倘若民進黨要緊咬“臺獨公投”不放,就只能說明其做賊心虛,也能證明臺灣現(xiàn)在并未處于“獨立”狀態(tài),而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一部分。民進黨所謂的“臺獨公投”實則是“分離公投”。獨立是去殖民地化過程中的概念,其行使的是自決權,而分離是一國內(nèi)部之事務,完全由主權國家決定。也就是說,如果臺灣要從中國分離,那么中央政府將有權作出任何反擊。
第二,混淆自決與民主。由于民進黨偏執(zhí)地認為臺灣有“獨立權”,其自然就會刻意與國際法上的自決掛鉤??蓡栴}是,民進黨的邏輯起點是錯誤的,臺灣并沒有在聯(lián)合國非自治領的名單上,因而也就不具有自決權??v然“臺獨”勢力宣稱臺灣曾經(jīng)是日本的殖民地,但1945年國民黨政府已從日本手中收回了主權。從公投的類型學上說,“臺獨公投”只能是民主性公投,而非自決性公投。民主性公投不能涉及分離事項,原因在于民主性公投是在民主的邊界范圍內(nèi)決定其內(nèi)部重大事務的公投,但不能改變其邊界。民主受國內(nèi)法的規(guī)范,而我國的《憲法》、基本法律及一般法律皆從未授予臺灣擁有分離及其公投的權利。
第三,混淆中央與地方。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即意味著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而不是所謂的“中央政府”。“臺獨”政黨如“時代力量”正在推動新一輪“公投法”修正,欲納入“領土變更”等內(nèi)容,民進黨亦隨之附和。他們認為只要有“公投法”作保,似乎就可以舉行“臺獨公投”。事實上,“公投法”只是臺灣省的“法律”,在沒有中央政府授意下納入“領土變更”事項,顯然是非法的。退一步說,“臺獨”勢力也可能引援魁北克和蘇格蘭的分離公投案例,證明自己擁有分離公投權利,但這兩個案例的核心是,分離地區(qū)必須與中央或聯(lián)邦政府進行談判,并取得后者的批準或同意。以此推之,臺灣要舉辦所謂的“獨立公投”,其決定權在中央政府,而不是臺灣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