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穗怡
民進黨蔡英文當局口口聲聲說“臺灣是法治社會”,但諷刺的是,破壞臺灣法治、違反臺灣法律的正是民進黨當局自己。民進黨當局陸委會上月中旬拋出“香港人道援助關(guān)懷行政專案”,明顯違反島內(nèi)“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qū)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該條例第22條明訂九種不符合申請居留臺灣的情形,其中包括“現(xiàn)(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等。眾所周知,在去年“修例風波”及今年游行示威期間,香港黑暴分子打、砸、燒、搶的惡劣行徑顯然就是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香港警方也破獲多起由黑暴分子制造的炸彈案,可見這些黑暴分子與恐怖分子無異。民進黨當局竟然要收留這些劣跡斑斑的不法分子,給臺灣社會治安埋下定時炸彈。這究竟視臺灣法治為何物?這難道就是民進黨所謂的“愛臺灣”?這就是民進黨當局口中的“為臺灣民眾謀福祉”?
臺灣地區(qū)于1997年6月根據(jù)“香港澳門關(guān)系條例”而制訂“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qū)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而該“許可辦法”第22條明確規(guī)定了香港居民不得申請在臺灣居留的情形:一、現(xiàn)(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經(jīng)許可入境。(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三)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四)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五)參加或資助內(nèi)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六)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七)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至于第二至第九種情形包括虛偽收養(yǎng)、偽造入境證件、假結(jié)婚、體檢不合格、逾期停留等。
臺灣當年制訂以上這些不得申請入臺的條件,是為了防范犯罪分子和暴力分子混進島內(nèi)危害社會秩序和民眾人身安全,但如今民進黨當局卻無視島內(nèi)法律法規(guī),向香港黑暴分子“開綠燈”。這些赴臺的港人根本不是民進黨當局宣揚的“民主斗士”,而是在香港殺人放火之后“著草”去臺灣的亡命之徒。去年11月,黑衣暴徒在沙田馬鞍山港鐵站大肆打砸破壞。任職建筑工人的李伯僅僅因為看不過眼、趨前理論,就遭暴徒點火燒身,一度危殆。在上水,數(shù)名市民因清理黑衣人掘起的磚頭而竟被黑衣人圍攻,清潔工羅伯頭部被黑衣人的磚頭砸中身亡。這些黑衣人滿嘴“民主”、“自由”、“法治”,但一位老伯僅僅因不同政見、不同立場就遭到兇殘對待;一位途人只不過是拍下暴徒的行徑,就被磚頭砸死。這是怎樣的恐怖“民主”?自去年下半年以來,不少市民因與黑暴分子意見不合而遭群攻,被打得頭破血流。黑暴分子的兇殘程度令人發(fā)指。
香港部分黑暴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通過各種渠道進入臺灣,甚至獲得民進黨當局“援助”,顯然已經(jīng)成為臺灣社會治安的毒瘤。這些人在香港扔汽油彈、扔磚頭、街頭放火、破壞商鋪、襲擊警察、圍毆不同意見的人士,事后卻能逃到臺灣、安然無恙,以致這些人以為“犯罪不會受到制裁”,如此在臺灣再次犯事的機率大增。臺灣民眾難道會歡迎這些人?難道愿意在自己身邊放定時炸彈?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qū)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還規(guī)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qū)居留,應遞交的文件之一是“最近五年內(nèi)警察紀錄證明書”,即“良民證”,但逃往臺灣的香港黑暴分子正是在香港犯了事才“著草”,何來“良民證”?可見,民進黨當局收留香港黑暴分子于法不合。
至于島內(nèi)“香港澳門關(guān)系條例”第18條規(guī)定,對于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香港黑暴分子逃去臺灣根本不是因為在香港受到“政治打壓”,恰恰相反,這些黑暴分子無視香港法治,踐踏香港民主,到處放火打人,肆意破壞香港秩序,違反香港法律,完全不符合島內(nèi)“香港澳門關(guān)系條例”申請援助的條件。
民進黨當局收留、援助香港黑暴分子,不僅違反臺灣法律,更是讓臺灣廣大民眾置于風險之中。不少臺灣人都覺得,香港這些暴力的年輕人不要來臺灣。正因為臺灣民意反對,民進黨當局原本應上月初公布的“援港方案”足足拖了半個月才公布,而且把援助方案包裝成“吸引香港專才赴臺的方案”,以糊弄臺灣民眾。
然而,紙包不住火。這個違反臺灣法律、且不受臺灣民眾支持的“援港方案”還能維持多久?已是不言而喻。香港黑暴分子根本不符合申請居留臺灣的條件,屆時抵擋不住臺灣民意強烈反彈的民進黨當局一句話就可以把在臺灣的香港黑暴分子踢走。而無處可去的黑暴分子恐怕會淪為“黑人黑戶”。
來源: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