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6月4日電(記者 胡哲斐)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莫煥晶上訴,維持死刑原判。該院認定,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實公安消防部門失職,物業(yè)管理存在的不足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責。

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浙江省高院供圖
今年5月17日,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當日,檢辯雙方就物業(yè)消防問題是否系本案嚴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此次二審宣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評判分析稱,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產生,只有當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進這種結果的產生,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證據表明,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莫煥晶的放火行為是導致本案后果發(fā)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救援系阻斷或者減少火災損失的行為,是一項法定職責,如果不盡職盡責,應當承擔責任,但從本案看,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實這一點。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稱,在案證據證明,內攻消防員進入著火現(xiàn)場后,系同步開展滅火和人員搜救工作。在不具備直接救人條件的情況下,消防員必須以有效控制火勢為前提,繼而為救人創(chuàng)造條件,綜合本案的火場環(huán)境和房屋結構,內攻消防員不存在先救人、再滅火的客觀條件。

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浙江省高院供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還認為,物業(yè)管理存在的不足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責。消防調查報告、物業(yè)消控記錄、案發(fā)小區(qū)部分消防設施維保狀態(tài)照片及物業(yè)工作人員、消防員的證言等證據證明,案發(fā)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單位存在物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
本案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濃煙陷入昏迷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物業(yè)管理存在的問題導致水壓不足,水槍不能有效出水,客觀上延長了滅火時間,對火災所造成財產損失的擴大有一定的關聯(lián)。但物業(yè)管理的不足,是莫煥晶放火前已經存在的狀態(tài),而非莫煥晶實施放火行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與本案危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為減輕莫煥晶放火罪責的法定理由,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