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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南昌中院:兩人已被停職檢查
11月6日,南昌中院公眾號對舉報內(nèi)容進行了回應:關于當事人在網(wǎng)上舉報該院執(zhí)行法官熊緒華、法警沈振峰違反規(guī)定,接受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利用公款宴請事件,該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已對相關情況開展調查,并將根據(jù)查清的事實和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目前,該兩名干警已被停職檢查。
公開資料顯示,熊緒華在南昌中院的多起案件中,曾擔任審判長。沈振峰擔任過南昌中院法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左玉茹、伊向明兩位律師,均系中倫律所的非權益合伙人。
昨日,導報記者致電飯局發(fā)票的落款方——江西旅游集團,就公款接待的話題,欲向其工作人員核實。聽完導報記者的采訪要求后,江西旅游集團工作人員掛斷了電話。
舉報人胡嘯表示:“我們對法院可以第一時間做出反饋和嚴肅調查的態(tài)度表示贊賞,但基于非正常管轄、高強力度保全、受委吃請種種不斷升級的行為,我們對后續(xù)南昌中院是否能公平、公正、公開地維護司法正義表示關注。”
南昌中院法官、法警的行為是否涉嫌違規(guī),或者說觸犯了怎樣的法律法規(guī),尚待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
說法
法規(guī)對法官行為有嚴格約束
實際上,為防止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執(zhí)行審判時徇私舞弊,國家和相關部門對法官行為作出了極為明確而嚴格的約束。
從《法官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guī)劃>;的實施辦法》等,均嚴格規(guī)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審判的紀律和行為,比如不得收受當事人及辯護人、代理人、請托人的財物及接受吃請,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
根據(jù)《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接受案件當事人、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福建劉佩娟律師事務所主任劉佩娟介紹:法官作為國家司法公權力的實踐者,應當嚴格依法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必須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處理的實體公正,正確地認清事實,準確地適用法律,同時應當保證處理案件程序公正。其中關鍵一點即是應自覺抵制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利用各種社會關系、以各種方式對案件的審理施加不正當?shù)挠绊懀駝t此類事件將可能使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產(chǎn)生不合理的猜疑,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更損害了司法權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