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6月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文 楊希/漫畫 通訊員 海法) 法定監(jiān)護人未經同意把未成年女兒名下的房子賣了,合法嗎?兒童被寵物狗追逐撲倒,能主張精神損失賠償嗎?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和孩子的意愿不同,該聽誰的……
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了一批與兒童權益有關的典型案例,為兒童維權提供借鑒。
未經同意賣了女兒房子,合法嗎?
引發(fā)官司的這套房產登記在未成年人小英(15歲)名下,而曾先生是小英的父親和唯一法定監(jiān)護人。不久前,買受人老黃與曾先生簽署合同,購買登記在曾先生女兒小英名下的房產。當時,買受人老黃向曾先生支付了購房定金,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然而,小英堅決不同意出售其名下房產,老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退還定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認為,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應受保護。小英名下房屋是小英生活、學習、成長中非常重要的物質保障。處分未成年人名下房產,應當首先保證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父親曾先生未取得小英授權就出售小英名下房屋,房屋買賣合同事后也未取得小英追認。因此,前述合同僅對合同簽訂的雙方即曾先生及老黃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對小英本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所以,法院審理認為,曾先生越權處分的行為導致案涉房屋實際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買受人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曾先生應退還定金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兒童被寵物狗追逐撲倒,能索賠精神損失嗎?
此前,未成年人小唐在位于海滄區(qū)的一家店面外被吳某某所養(yǎng)的狗急速追逐。在追逐過程中,狗撕咬到小唐的衣服,并連續(xù)兩次將小唐撲倒在地上。小唐爬起來后奮力逃跑,狗仍繼續(xù)追逐。
事發(fā)后,小唐到醫(yī)院注射狂犬疫苗,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某賠付醫(yī)療費、家長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應得到相應的賠償。從監(jiān)控視頻中可以看出,吳某某飼養(yǎng)的狗體型較大,在對小唐急速追逐過程中兩次將小唐撲倒在地并持續(xù)作出攻擊動作,在小唐起身逃跑后仍窮追不舍。這樣的事件對于一個年僅8歲、心理承壓能力及自我修復能力較弱的兒童而言,是十分危險和可怕的事件,必然會給當事兒童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動物飼養(yǎng)人作為侵權方,應對此損害予以賠償。
因此,雖然本案中小唐并未遭受明顯外傷,但法院仍判令吳某某賠償小唐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和孩子的意愿不同,該聽誰的?
劉先生和張女士(化名)育有一兒一女,后來雙方離婚,離婚協(xié)議關于子女撫養(yǎng)約定:女兒隨女方直接生活,男孩隨男方直接生活。
離婚后,男方再婚。為解決孩子上學的落戶問題,雙方約定婚生子的撫養(yǎng)權歸女方并在女方片區(qū)小學上學。
后來,女方也再婚。隨后雙方再次通過公證的方式約定婚生子撫養(yǎng)權重新歸男方,但兩婚生子女實際主要跟隨女方生活,男方則與現(xiàn)任配偶及再婚生育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后男方探望婚生子時希望將婚生子帶至己方處撫養(yǎng),雙方為此產生矛盾,最終鬧上法庭。
該案審理過程中,2022年12月下旬,婚生子男孩曾跟隨男方生活一周,但因男孩明確表示不愿再跟隨男方生活,故一周后女方再次將男孩帶至住所跟隨己方生活。
法官認為,在子女撫養(yǎng)權的處理上,僅有一個原則,即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在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無法對雙方對待孩子的方式及撫養(yǎng)效果進行孰優(yōu)孰劣評判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xiàn)應更多考慮孩子本身的意愿和現(xiàn)階段孩子的實際需求。本案中,兩個孩子跟母親一起生活的時間較久,男孩也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愿意跟媽媽一起生活,母親在孩子生活上的照顧和心理上的疏導也能比父親發(fā)揮更多更關鍵的作用。
因此,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婚生女兒、兒子均跟女方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