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2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故意碰瓷,要挾被害人賠錢。近日,被告人張某為此在集美法院受到審判,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現(xiàn)年37歲的張某來自廣東,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來廈門后,一直沒有正當職業(yè)。
2015年4月至6月期間,張某伙同他人多次開車在集美區(qū)杏林高速入口、集美區(qū)廈門高速出口集美大學附近故意刮擦外地牌照車輛,后以修理車輛為由,要挾對方賠償錢款。其中,有兩起被害人向張某共支付了1000元;有兩起因被害人報案,而未得逞。
案發(fā)不久后,張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近日,集美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多次采用要挾的方法,向他人索取錢款人民幣100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