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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不能免費!擅自轉載網媒被判賠償20000元!

m.zjsychem.com 2016-12-10 07:48 來源: 臺海網 陳捷

臺海網12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網絡媒體可以未經同意就使用傳統(tǒng)媒體的作品嗎?在網頁上加一句“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的聲明就可以免責嗎?對此,法院判決說“不行”!昨天上午9時,思明區(qū)法院代院長傅遠平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福建日報社起訴網絡媒體侵權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網媒侵犯了著作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20000元。

  專家指出,本案就是傳統(tǒng)紙質媒體向網絡媒體主張著作權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和指導作用。

涉及的十篇作品

 1.《集美龍舟文化節(jié)昨開幕 兩岸健兒龍舟池上競渡》2.《灌口一水塘常年發(fā)臭漂滿垃圾 周邊居民苦不堪言》3.《自貿區(qū)掛牌儀式臨時取消 具體掛牌時間尚未確定》4.《漳州薌城區(qū)一鋼鐵廠發(fā)生爆炸 屋頂飛來40斤大石頭》5.《廈門恐飛人群顯著增長 每次坐飛機都交代后事》6.《家被燒了女主人抱著女兒不肯離開》7.《廈千萬豪宅一年賣442套 均價漲兩成超廣州杭州》8.《考生堵路上好心的哥求助落淚 民警調控接力相送》9.《海滄霞陽一民辦幼兒園天花板掉落砸傷6個孩子》10.《嚇死人的“新聞”害人害己 多名網謠發(fā)布者已被拘留》

起訴 記者辛勤采寫,網媒擅自使用

  《考生堵路上好心的哥求助落淚民警調控接力相送》、《海滄霞陽一民辦幼兒園天花板掉落砸傷6個孩子》、《嚇死人的“新聞”害人害己 多名網謠發(fā)布者已被拘留》……這些原本發(fā)表在紙媒上的十篇文章,都出現在了“閩南之窗”的網站上。

  這十篇作品,每一篇都是傳統(tǒng)媒體記者經過認真采訪寫出來的稿件,為此報社付出了采編成本。但是,網媒卻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就在網站上擅自使用了這些作品,僅僅在網頁的底部加了一句“聲明”,聲稱“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

  這些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福建日報社所有。近日,著作權人福建日報社為此向思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認為,被告廈門一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經福建日報社授權,擅自使用上述作品,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不過,被告網絡公司答辯說,“閩南之窗”網頁上的圖片水印及文章開頭上均有注明來源,底部也有“轉載聲明”,屬于合理的、非營利性的使用,因此,并未侵犯著作權。

判決 未經媒體授權,使用構成侵權

  昨天上午,思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20余名市民代表到場旁聽庭審,新浪網法院頻道進行了全程直播。

  合議庭審理查明,《海峽導報》刊頭顯示為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主辦,報紙底部聲明:“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海峽導報(臺海網)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之后,合議庭經過慎重合議,當庭進行了宣判。庭審結束之后,傅遠平代院長又親自給雙方釋法答疑,化解矛盾。

  根據思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網絡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停止在網站上使用涉案的十篇作品;而且,被告應賠償原告福建日報社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

法官:轉載不算“合理使用”

  昨天,法官在判決中指出,上述十篇作品的內容均系記者對相關事件、地點、人物的采編,體現了作者的主觀判斷、特有表達方式以及采訪角度,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不屬于需具有很強客觀性、時效性的時事新聞,而且,《海峽導報》首頁已經聲明“海峽導報(臺海網)上的文章,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因此,本案的情況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故對被告提出的其轉載時已經注明出處,系合理使用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網絡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閩南之窗”上登載福建日報社享有版權的作品,侵犯了福建日報社的著作權。

專家說法

侵權成產業(yè)鏈 局面必須改變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說,當前,中國許多傳統(tǒng)媒體耗時耗力做出來的調查報道被廣泛侵權,有的未經授權直接轉載,有的甚至拿掉作者署名。侵權已經形成一條產業(yè)鏈,操作周密;多數大型門戶網站有“洗稿”流程,系統(tǒng)地外包侵權行為。在中國,網媒侵權是一門可持續(xù)的生意,而原創(chuàng)變成一種難以持續(xù)的努力,這種局面必須改變!

  面對網絡違規(guī)轉載這一近年來愈加突出的新問題,維權之路不平坦。在司法實踐中,網媒違法成本過低,傳統(tǒng)媒體維權成本高,這個問題如何化解?對此,黃健雄說,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因此,法院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這一規(guī)定,有利于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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