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6月1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近年來,廈門地區(qū)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權案件數(shù)量呈逐年增長態(tài)勢,案件類型趨于多樣化。除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不少是未成年人因疏忽而造成他人甚至同伴傷害。這一現(xiàn)象令人唏噓,究其原因,家庭、學校和社會機構,在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中均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
在“六一”兒童節(jié)來臨之際,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發(fā)布三個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呼吁全社會共同關愛未成年人,加強其自身的安全意識,加大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尤其是重視普法教育,從源頭上保護好他們的權益。
案例1
小孩結伴游泳溺亡
同伴間也要擔責
10歲的小明(化名)和5位同伴到觀音山海域游泳,小明在游泳的過程中溺水,經(jīng)路人搭救送至醫(y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審理認為,小明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主要源于其對自身行為認知不足,以及其監(jiān)護人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人身安全保護等監(jiān)護職責上的不到位,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相約同行的小伙伴,雖然是未成年,且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沒有成年人陪伴的情況下,結伴下海游泳,他們也應對潛在的安全隱患,擁有一定的識別與預見能力,彼此之間應存在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的義務。因此,他們對小明的溺亡也存在一定過錯,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4位同伴(另一位未滿10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將近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法官點評 在沒有成年人陪伴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一起到海灘等危險場所活動,彼此之間存在著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的義務。未成年人若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應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2
女兒開車門撞傷他人
父親承擔相應責任
小花(化名)坐爸爸陳某的車,來到同安頌園路。當她開車門時,撞到了同向行駛、騎摩托車的張叔(化名)。張叔受傷,兩車也各有損壞。經(jīng)市交警支隊同安大隊認定,小花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但是,至本案訴訟發(fā)生時,小花剛年滿9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事故中,小花父親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駕駛人,同時又是監(jiān)護人。小花在乘車過程中造成了他人損害,其父親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根據(jù)本案情形,酌定陳某因駕駛人責任對張叔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監(jiān)護人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2萬余元。又因其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標的,故由人保廈門分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駕駛員對乘客在乘車過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負有注意和提醒義務,對未成年人乘客更負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既應注意其本身的人身安全,還應注意約束其在乘車過程中安全通行行為,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案例3
兒童在幼兒園受傷
園方未盡職須承擔責任
小楊在幼兒園上課期間摔倒,經(jīng)醫(yī)治療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但是,園方稱,孩子因興奮突然爬上凳子,手舞足蹈,突然踏空,才從凳子上摔下。而且,為保證教學安全,每位學生用的凳子高度僅為25厘米。不過,家長主張,案發(fā)時,班主任和另一名教師皆無教師資格。
法院審理認為,小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另外,小楊的班主任和另一名教師在案發(fā)時沒有取得教師資格。園方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當小楊跨越或站上椅子后,在場教師和保育員均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或者做出減少她損害的必要補救動作,也存在一定疏漏。幼兒園對小楊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各費用共計應賠償8萬余元。
法官點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所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責任,只有在其證明已經(jīng)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才能免除責任。教育機構的教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教育資格和教育能力,在教學過程中善盡教育、管理職責。
原標題:造成他人傷害未成年人該擔責嗎 市中院法官以案說法
原鏈接:http://news.xmnn.cn/xmnn/2018/06/01/10037137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