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8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向汽車公司租來車輛后,男子蔡某竟將車輛抵押騙取錢款,兩輛汽車共價值13萬余元。近日,集美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詐騙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蔡某從外地來廈,沒有找到工作,缺少經濟來源,竟動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歪念頭:先向汽車公司租賃車輛,等車輛交付后再抵押給他人,錢款一到手就藏匿起來。
2015年8月至9月,蔡某先后與一家某汽車租賃服務部簽訂租賃合同,租了兩輛價值8萬余元和5萬余元的小型汽車。隨后,他將這兩輛租來的汽車抵押給他人,得到抵押款后便躲了起來。
不久后,被害人發(fā)現(xiàn)蔡某的電話打不通,兩輛汽車也不見蹤影,便報了警。根據(jù)車載定位裝置的提示,警方很快將兩輛車追回,但蔡某不知去向。警方通過網(wǎng)絡對涉嫌合同詐騙的蔡某進行通緝。迫于壓力,2017年底,東躲西藏兩年的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蔡某如實供述了犯罪經過。經查明,早在2012年,蔡某就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總價值13413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同時,考慮到蔡某有犯罪前科,應當酌情從重處罰;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且涉案財物已被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