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7月30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同居兩年的情侶,分手三年后男方突然提起訴訟向女方追討16萬余元及利息,稱這是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發(fā)生的借款和支出費用。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件,以事實依據(jù)不足為由,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文/記者 陳軍 通訊員 湖法宣
當初未登記先舉行婚禮,分手三年后突然追討借款
2009年,小祥(化名)來廈務工時與小惠(化名)相識相戀,同年8月兩人舉行了婚禮,此后便生活在一起了。
同居期間兩人感情不錯,不過由于小惠當時未滿法定婚齡,他們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小祥離開廈門到外地工作,小惠也返回了河南老家。兩年間,小祥通過銀行卡轉賬,陸續(xù)給小惠匯了幾筆數(shù)萬元的款項,用于日常生活開支等。沒想到,正是因為這幾筆匯款,導致兩人于2012年8月分手。
本以為兩人的關系就到此結束了,2016年3月,小祥向湖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小惠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借款16萬余元及相應利息。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2017年5月,法院正式審理此案。
提起訴訟前從未要求還款,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借貸關系
小祥說,兩人同居期間,因小惠的母親想在老家買房、她的父親患病需要治療等,他先后給小惠匯款共十余萬元。他認為這些款項是借給小惠及其家人的,既然分手了就有權要求其返還。
小惠及家人則認為,這些錢是經(jīng)小祥同意之后,用于購買日常用品及其他生活支出。而且,這是在雙方處于同居關系下的正常經(jīng)濟往來,之間并不存在借貸關系。小惠一家還提出,兩人關系存續(xù)期間在小祥身上的花費也不少,如果要追討同樣也有權。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祥與小惠盡管沒有正式結婚,但已經(jīng)舉辦了婚禮,應認定為未婚夫妻關系,雙方同居期間的合理經(jīng)濟往來是正常的。因此,涉案款項用于小惠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和醫(yī)療費用有一定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在兩人分手至提起訴訟的近4年間,小祥都未向被告提出還款要求,不合常理。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僅憑轉賬記錄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據(jù)此,法院駁回了小祥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