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同法)聯(lián)排別墅里,突然住進了20幾條大狗,剛簽不久的租賃合同就要解除,可租金怎么算,需要賠違約金嗎?近日,同安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別墅租賃引發(fā)的糾紛。
市民羅女士有一棟閑置的別墅待出租,2018年11月16日,羅女士和租戶高先生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高先生向羅女士租賃別墅做住宅用,不得擅自另作他用。租期從2018年11月至2023年11月;每月租金為2萬元,押金為2萬元,付款方式為押一付三。
高先生應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及結構,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房屋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解除合同,雙方如有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解除后,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支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賠償金。
然而,合同履行過程中,二人因養(yǎng)狗事宜產生糾紛,起訴至同安法院。
原來,合同簽訂后,高先生向羅女士支付了29000元。隨后,高先生接收訟爭房屋。
高先生入住次日,羅女士才發(fā)現(xiàn)高先生在別墅內飼養(yǎng)的二十多只狗,便要求其搬離。幾天后,高先生將其物品搬離別墅。
法院查明,高先生租賃案涉房屋后,將其飼養(yǎng)的20多條狗存放到案涉房屋中,造成房屋墻壁不同程度被狗的排泄物污損。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書》系由高先生和羅女士自愿簽訂,自雙方簽字時成立并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最終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羅女士應返還高先生押金15000元,高先生應賠償羅女士修復費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