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2月1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男方以轉賬記錄為憑要求償還借款,女方以“欠條”主張借貸關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到底誰欠誰錢?近日,集美法院發(fā)布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男子小張和小陳原來是男女朋友關系,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間,小張與小陳之間存在從200元至150000元數(shù)額不等的多筆轉賬交易。小張累計向小陳轉賬支付604800元,小陳累計向小張轉賬支付78788.88元,后小張以轉賬記錄為據(jù)起訴要求小陳償還借款526011元及利息。
而小陳則向法院出具了小張于2012年10月8日所寫欠條一份,其中寫明小張欠小陳款項95萬元整,欠款日從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1月8日止。小陳據(jù)此反訴要求小張償還借款423989元。
小張認為,小陳以裝修房屋為名陸續(xù)向其借款,其已實際出借相應款項,有權要求小陳還款。小陳主張的95萬元欠款并無轉賬記錄予以證明,亦無其他證據(jù)證明欠款性質,小陳也不具有出借款項的經(jīng)濟能力。
小陳則表示,小張僅提供轉賬記錄,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的性質,其轉賬支付的款項實際為償還小張之前簽下欠條中的款項。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張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主張其借款給小陳,在小陳作出抗辯后未能進一步提供借據(jù),且沒有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的憑證,故小張主張小陳償還借款,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小陳主張小張借款,沒有轉賬憑證佐證借款實際發(fā)生,亦未能就借款支付方式、款項來源等作出合理說明,故小陳主張小張償付借款本息的訴求證據(jù)不足,亦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小張和小陳的訴訟請求。后小張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僅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若收款方提出相關證據(jù),證明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轉賬方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僅有借款憑證的情況下,若借款人主張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則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chǎn)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