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4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罰款2500元、吊銷駕駛證,還將被合并處罰行政拘留20天。昨日,記者從交警支隊了解到,一男子半年內(nèi)兩次酒駕被查獲。
2月27日凌晨0時許,交警支隊橋隧大隊杏林大橋中隊在出島檢查站路段開展夜查酒駕行動,一輛廈門車牌小車進入酒駕初檢區(qū),駕駛員開窗對著檢測棒吹氣,檢測棒紅色警示。“我沒有喝酒。”男子立即否認,下車后再次吹氣仍亮起紅色警示。民警賈天河、溫彩輝遂將該男子帶至執(zhí)法區(qū)域進一步進行酒精檢測,結(jié)果顯示酒精吹氣值為30mg/100ml,已達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證據(jù)面前,男子知道自己再瞞也無濟于事,這時主動承認自己喝了一點啤酒,向民警求情。但當民警要求該男子出示駕駛證、身份證等證件時,他又支支吾吾,拒不老實交代駕駛證情況,也不提供身份證號碼。
民警只能采用科技手段,查詢該男子的身份信息及駕駛證。意外的是,民警查到該男子的證件處于暫扣狀態(tài),原來駕駛?cè)藚悄硨捲?020年10月27日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湖里交警查處,駕駛證被暫扣6個月。這才剛剛過去4個月,他就又一次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你這是知錯不改啊。”民警依法對吳某寬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10日以下行政拘留、罰款1000元、吊銷駕駛證;對其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汽車處以罰款1500元,并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扣留車輛。
一次酒駕不牢記,吳某寬為再次酒駕付出代價:不僅要被罰款2500元、吊銷駕駛證,還將被合并處罰行政拘留20天。(記者 柯愷筠 通訊員 嬌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