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黃大爺叫兒子小黃網購空調,小黃用“趙某”名稱收貨,收貨后黃大爺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該由誰來維權?近日,同安法院審結一起因收貨人與實名認證主體不一致的網購糾紛案。
黃大爺擬購買一臺空調,因不識字也不會網購,便將錢給兒子小黃,叫小黃代為網購。2023年5月26日,小黃用自己的網購平臺賬號為黃大爺代買了一臺空調,用“趙某”名稱作為指定收貨人。
黃大爺收貨后,發(fā)現(xiàn)空調與廣告宣傳不符,覺得商家存在銷售欺詐。經與銷售公司、網購平臺、生產廠家協(xié)商索賠未果,黃大爺將上述三方訴至法院,要求銷售公司、生產廠家“退一賠三”,并兌現(xiàn)宣傳承諾,換回符合宣傳的空調,網購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黃大爺稱:空調是交代兒子小黃代為購買,收貨人“趙某”是出于保護個人隱私用的化名。三個被告答辯稱:訂單是經實名認證的用戶小黃賬號下單購買的,收貨人是“趙某”,均與黃大爺無關,黃大爺無權提起訴訟。
同安法院經審查認為,黃大爺非案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依法裁定駁回黃大爺起訴。
法官說法
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說,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黃大爺是否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本案中,購買者系在網購平臺與銷售公司訂立網購合同。黃大爺提交的發(fā)票及銷售清單、消費購物訂單頁面截圖均未體現(xiàn)案涉產品的實際購買者為黃大爺。根據訂單用戶信息顯示,案涉產品下單的實名認證主體為小黃?;诰S護公共秩序和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的考量,使用該賬號對外簽訂合同,相應合同權利應由實名認證人享有,相應合同義務應由實名認證人承擔。法院綜合在案證據依法認定,與銷售公司成立網購合同的當事人是小黃不是黃大爺,依法認定黃大爺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黃大爺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