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金漢”已經(jīng)倒閉,但它位于廈禾路689號的廣告招牌還在
思明法院一審認為,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共同收培訓費,共同簽署小吳培訓合同。無論是以白金漢學校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學員或與“肯思少兒英語學生合同章”簽訂合同的學員,均系在同一地點參加培訓??梢姡捉饾h學校、肯思公司共同履行與小吳形成的教育培訓合約。
所以,法院判決認為,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共同向小吳提供培訓服務,與小吳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合同簽訂后,小吳繳納了全部費用,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未依約提供培訓服務,并已實際停止經(jīng)營,導致培訓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小吳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培訓費。
近日,思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解除小吳與白金漢學校、肯思公司的培訓合同,同時,法院還要求被告白金漢學校和肯思公司退還小吳剩余的培訓費。校長潘某應對肯思公司的學費退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