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月10日訊 據(jù)福建日報·新福建客戶端報道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薌城法院依法判決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此案系薌城法院首件適用民法典的判決。

原告李某以夫妻雙方性格差異大,婚后常為家庭瑣事吵架,已分居多年為由,向薌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蔡某離婚,婚生子女由李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其自行承擔。被告蔡某對原告李某的離婚請求、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皆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李某是過錯方,因此向李某提出損害賠償。
薌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后未能珍惜夫妻感情,經(jīng)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無法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F(xiàn)雙方均同意離婚,故對原告李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李某和蔡某對婚生子女撫養(yǎng)問題亦無分歧,結合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婚生子女可隨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直接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亦由其自行承擔。關于蔡某要求李某賠償損失的問題,因蔡某未能舉證證明李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亦未明確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蔡某的上述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針對當前實務中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力度低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對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在《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設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 擴大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秶?,凸顯了婚姻家庭編的倫理特質(zhì)與保護弱者功能,為人民群眾維護婚姻家庭權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指引。當然,無過錯方應提供證據(jù)證明過錯方實施了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才能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