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緯網8月14日訊: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國安”人員借蔡英文“出訪”之際走私上萬條香煙案,風波經調整“國安”團隊后漸平息。但涉案的華航懲處,臺灣“財政部”卻僅罰僅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guī)定,將私煙行為解釋為“擅自移動貨物”,無異于輕縱華航。該結果讓網友直呼“這個除弊心態(tài),小英穩(wěn)了穩(wěn)了”。
據(jù)悉,臺“行政院”院會今(2019)年6月,甫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guī)范,將貨棧、貨柜集散站業(yè)者,違反貨柜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罰鍰上限,由最高3萬元(新臺幣,下同)罰鍰“大幅提高為300萬元”,且“情節(jié)重大者,得廢止其登記”。
綜合媒體報導,此次私煙案,臺“財政部”將華航在蔡英文辦公室私煙案扮演角色,定位為“擅自移動貨物”,讓檢調單位頗不以為然。因依《煙酒管理法》針對一般旅客攜帶超額香煙入境,都是處罰每條新臺幣500元的罰鍰。
“華航9800條香煙私運案,因不屬于旅客隨身攜帶”,“依法應按煙酒管理法處罰1000萬以下罰金,或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及36條有關私運的規(guī)定,沒入貨物并處以貨價3倍以下的罰鍰”。
但這次“關務署”竟然把華膳空廚“私運”香煙入境的行為,解釋為“擅行移動貨物”,所適用的罰則瞬間由沒入貨物并處罰貨價3倍罰鍰,降成了區(qū)區(qū)數(shù)萬元,對華航似乎有輕縱。
而對于外界質疑,“財政部”官員僅表示,《煙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輸入私煙行為,因事涉刑責,“關務署”依據(jù)《行政罰法》“刑事先行”原則,現(xiàn)階段尚未對華航等相關人員處以行政罰鍰,未來若法院審判有課以刑責,那“關務署”對于走私與協(xié)助走私的機構,最高仍可并課1000萬元罰鍰。
網友對此表示,“太棒了,這個除弊心態(tài),小英穩(wěn)了穩(wěn)了”、“臺灣價值”、“厲害了我的黨”、“快選了還敢這樣玩喔”、“DPP果然不會讓人失望”、“X!也太會掰了吧!走私變超買以為已經夠扯了,想不到還有擅自移動這招,果然無恥無下限!”、“史上最大笑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