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劍峰指出,“一旦發(fā)生意外,司機和乘客的權益均無法得到保障。”他表示,此時,乘客只能依據(jù)侵權法,向公交司機個人主張侵權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誰闖禍、誰買單”,行為危險性不容小覷。另外,司機公車私用,違反了勞動合同,公司有權依據(jù)勞動法對其進行處罰,甚至作出開除的決定。
“實際上,挪用公交車只是個案。”仲劍峰表示,“但此行為不僅風險大,且浪費公眾資源,易形成負面的社會效應。同時,監(jiān)管存在的漏洞很難填補,建議相關部門及平臺能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增加違規(guī)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