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月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畫) 太遲起訴,借款就會討不回來?起訴討債,訴訟時效有多長?擔保責任也有期限,如果債主過期后再起訴,擔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了?
近日,廈門各區(qū)法院受理了多起與“時效”有關(guān)的民間借貸糾紛,其中,多位債主因太遲起訴吃了虧。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多基于親屬、朋友關(guān)系而發(fā)生,借款到期后催討也沒有留下書面證據(jù),等到不得已提起訴訟時,可能已經(jīng)超出了訴訟時效。因此,出借人應當注意訴訟時效期間,借款到期后應注意保留催款憑據(jù)如短信、微信記錄、催款函件等并及時提起訴訟。另外,還要注意擔保責任也有期限,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么擔保責任過了6個月,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案例1:太遲起訴,擔保人不用還錢
白先生的1.68萬元債權(quán),很可能討不回來了,因為他拖了太久才起訴借款的保證人。近日,湖里區(qū)法院判決認定,擔保責任也有期限,本案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了擔保期限,因此擔保人不用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經(jīng)查,2016年6月17日,陳某作為借款人、黃女士作為擔保人,向白先生出具一張借款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陳某向白先生借款,借款時間為兩個月。當天,白先生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陳某16800元。
據(jù)白先生起訴說,在這次借款中,黃女士系本借條的擔保人, 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借款人陳某償還借款16800元及逾期利息。不過,法院認為,本案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了擔保期限,所以判決駁回了原告白先生要求擔保人黃女士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求。
這一判決,意味著白先生只能找借款人陳某討債,如果陳某無力償還借款,他的借款就難以討回了。
法官說法
超過擔保期限,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說,擔保責任也有期限,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借款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wù)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本案當中,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為2016年8月17日,而原告白先生于2018年4月起訴,原告來法院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間,而且,白先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向黃女士主張過保證責任,未能證明保證期限存在中斷情形。因此,關(guān)于白先生要求黃女士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