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5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海法/文 陶小莫/漫畫)員工無故缺勤,企業(yè)能否開除?員工學歷造假遭解雇,還能找用人單位索賠嗎?
海滄法院近日公布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揭示了當前個別勞動者存在“任性維權”的情況,并提出合理建議,指導勞動者正確維權,妥善化解勞動爭議。
法官提醒說,勞動者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據(jù)此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1
學歷造假遭解雇,他狀告單位索賠
原來,小李于數(shù)年前入職廈門某公司,當時他填寫了人員情況登記表、誠信聲明,其中包括受教育情況。
然而,2020年4月2日,公司查明,小李學歷造假且經(jīng)常性脫崗,將小李解雇。小李不服,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訴請求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為違法。
海滄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李在入職時未如實申報學歷,根據(jù)小李在入職時填寫的“誠信聲明”,承諾“本人保證所填各項內(nèi)容包括學歷情況完全屬實,如有虛假愿意接受公司任何處分,包括無條件解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小李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基本原則。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以欺詐手段應聘,應屬無效
法官說,誠實信用既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基本道德。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均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建立合法、誠信、和諧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應聘者學歷有明確要求,而應聘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解除該勞動合同。
法官提醒說,一方面,用人單位應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提前做好法律風險防范,并嚴格用人審查制度。用人單位對招聘的崗位學歷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入職履歷表》上要求勞動者如實填寫后簽字確認。嚴格審查學歷造假并及時處理,避免日后發(fā)生爭議后造成違法解除的后果。
另一方面,勞動者應增強誠信意識,杜絕虛假學歷行為。在締結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負有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情況的義務,以便雙方順利履行勞動合同,減少勞資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