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食安法“最嚴”效力
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由于食品餐飲行業(yè)的自身特點,法律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落不了地、罰不到人的問題。這次提交審議的《辦法(草案)》也逐項對照《食品安全法》,希望通過追溯體系建設落實經營主體責任。
《辦法(草案)》中提出,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記錄臺賬和保存票證等責任,并按照規(guī)定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對于經營者違反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也制定相應的罰則。
因為目前追溯體系建設還處于推廣階段,《辦法(草案)》中對經營主體非主觀故意的違規(guī)行為,還是采取先警告、后處罰的原則。“建立追溯體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落實經營主體責任的一種手段。”
“信息追溯是追產品還是追主體?一直存在不同的做法。”相關人士介紹,食品安全追溯機制起源于歐美國家,本來是預防“瘋牛病”等食品安全風險的一種舉措。但國內存在大量以個體戶為單位的小農主體,加上跨區(qū)域集中運輸,追溯產品難度很大。因此,對于外來農產品,只能追溯到經營主體的責任。將外地農產品引入廈門市場的一級經銷商,如果提供不了上游追溯信息,那么對于廈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來說就是源頭,就必須承擔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
為此,《辦法》中也創(chuàng)新提出“雙碼制度”。“雙碼”即標準追溯碼和非標準追溯碼,符合全省“一品一碼”,擁有完整追溯信息的入市農產品,可取得標準追溯碼;缺少上游追溯信息,不符合“一品一碼”要求,但能夠上傳《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進貨查驗記錄信息的,可獲得非標準追溯碼。兩者都可以納入廈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從而最大程度地覆蓋輸入廈門的重點類別食品,不留監(jiān)管死角。
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制定《廈門經濟特區(q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能夠加強源頭治理和全程監(jiān)管,實現(xiàn)責任可追,有力地促進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監(jiān)管責任的落實。(記者 周思明 通訊員 焦勇 鄭濤 楊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