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7日訊 據上杭法院微信發(fā)布 2021年9月3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杭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縣林業(yè)局原局長(兼)張慶林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張慶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張慶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圖為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
2011年1月至2021年2月間,被告人張慶林利用擔任上杭縣古田鎮(zhèn)政府鎮(zhèn)長、上杭縣交通運輸局局長、上杭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兼縣林業(yè)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fā)包、進度款撥付、履約保證金退還、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款物共計人民幣139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慶林向監(jiān)察機關坦白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并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圖為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慶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張慶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案例是最好的教科書。廣大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要從違法違紀案例中吸取教訓,自警自省、警鐘長鳴,切實守住廉潔自律底線,時刻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切莫把手中的權力當做謀取私利的工具,否則必將栽倒。
(來源:上杭法院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