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兩年內屢次貶損恐嚇法官,兩次被拘留仍不思悔改
晉江法院開出首份司懲案號決定書

2017年3月2日,吳某到法庭鬧訪。
臺海網(wǎng)10月12日訊 又來辱罵法官!“送”你首個司懲案號拘留15天。近日,晉江法院的這個決定引發(fā)關注。原來,當事人吳某多次辱罵承辦法官,受到反復教育甚至兩次行政拘留后,她仍不思悔改,最終受到了更嚴厲的懲處。
緣起調解民間借貸案件
事件源于一個民間借貸案件。
2016年3月2日,當事人吳某向晉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其與被告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三人在2014年簽的借款合同,償還到期借款126800元(并按年利率6%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及未到期債權109200元。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當年5月26日,晉江法院依照雙方簽署的調解協(xié)議出具民事調解書,并依法送達給原、被告。作為調解結案附卷的證據(jù),當事人吳某向法庭提供的所有借條單據(jù)留存案件卷宗存檔。
打擊報復法官被懲處
2017年8月12日,因恐嚇法官及其家人,擾亂法庭秩序,吳某被晉江市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
幾天后,剛剛拘留期滿釋放的吳某,再次到晉江法院吵鬧,致使正在開庭的庭審中止。晉江市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今年9月29日,吳某又出現(xiàn)在青陽法庭門口,以張貼大字報的方式,繼續(xù)貶損承辦法官聲譽。
當事人吳某多次辱罵承辦法官,經(jīng)反復教育仍不思悔改,經(jīng)晉江市人民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研究決定,認定吳某的行為已構成對承辦法官的侮辱、打擊報復,以(2018)閩0582司懲1號給予吳某15日司法拘留處罰決定,并于9月30日將其送交拘留所采取拘留措施。
據(jù)悉,根據(jù)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個人或者單位,決定采取訓誡、罰款措施的,文書案號為“司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