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等人均表示,他們和死者張某是多年的朋友同事,當晚飲酒過程中并沒有主動勸過張某飲酒,聚餐結(jié)束后大家伙也是極力勸阻張某不要駕駛摩托車,但張某不聽勸阻,他們已經(jīng)盡到了相應的義務,為什么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畢晉軍告訴記者:“在本案中李某等人,在聚餐結(jié)束之后,均未能實際有效的勸阻張某,醉酒后獨自駕駛摩托車的,危險行為也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履行護送通知照顧等注意義務,因此其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審判員告訴記者,被告李某等九人雖然勸阻過張某不要駕駛摩托車,但未能盡到一個普通人應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張某死亡,李某等過失行為與張某最終死亡后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符合侵權行為的法定構(gòu)成要件,所以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