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21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投資前看到的是漂亮的財務報表,投資后才發(fā)現負債累累;大股東仗著控股地位損害中小股東的權利……針對中小投資者涉訴案件的種種情形,昨日,市中級法院舉行保護中小投資者典型案例發(fā)布會,為中小投資者提供指引。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中小投資者涉訴案件2747件。數量最多的五種類型為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解散糾紛。
案例1
要求查閱原始憑證遭拒 小股東起訴公司
安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莊某德為公司小股東,持股比例為2.4%。去年1月8日,莊某德向安某公司郵寄《律師函》,要求公司收到函件后三日內提供2009年至2018年經營期間的全部財務會計資料、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但安某公司并未提供。
莊某德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其知情權。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判決安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提供相應的原始憑證、文件材料,供莊某德或其委托的會計師、律師在莊某德在場的情況下查閱。
法官說法
保護中小股東知情權 避免大股東暗箱操作
中小股東通常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法律賦予其知情權,可以查閱公司的文件材料以便了解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但我國《公司法》僅規(guī)定,中小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沒有明確是否可以查閱原始憑證。實踐中,會計賬簿可能無法真實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界定了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在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判決起到了指引作用。保障中小股東有權查閱原始會計憑證,能夠更好地保護其知情權,避免大股東暗箱操作。
案例2
投資后才發(fā)現對方公司負債累累
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東之一。2014年3月,A公司與某信息公司簽訂協議,將股權轉讓給信息公司。經評估,股權收購前,B公司的凈資產價值30776.86萬元。之后,A公司與信息公司開始分期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但到第三期時,信息公司未履約。雙方經協商,最終確定第三期股權轉讓款為2100多萬元。但信息公司仍不如期支付轉讓款。
A公司認為信息公司構成違約,提起訴訟。案件審理時,信息公司稱,股權轉讓協議中存在虛構財務數據等詐騙情形,投資前,從B公司當時的財務數據看,其經營狀況良好,但投資后才發(fā)現,B公司負債累累。為此,他們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A公司的訴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法官說法
刑事手段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多渠道實現的,除了民事救濟手段,刑事手段也是一方面。根據相關規(guī)定,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法官提示】
投資前如何降低風險
省審判業(yè)務專家、市中級法院民二庭審判長王池說,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作為股東直接出資。這種情況要注意注冊資本的金額,注冊資本不是越多越好,因為當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中小投資者也要按照認繳的出資額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要做好權衡,不要盲目擴大資本;另一種是通過股權受讓的方式進行投資,這時要注意公司的財務狀況。建議查明公司的債務情況,簽訂協議時把債務都列出來,并約定若有未列出的債務,該如何承擔責任,這樣可以大大減少日后的糾紛。
(文/記者 彭菲 見習記者 江乙平 通訊員 廈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