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四(化名)因生意周轉向伍先生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約定以李四名下一處不動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擔保。簽約后,李四以雙方是多年朋友,合同條款已經(jīng)約定,且愿意將不動產權證書交由伍先生保管等為借口,說服伍先生暫時不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
由于李四無法按時還款,伍先生要求李四變賣該不動產承擔債務,卻發(fā)現(xiàn)李四在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后又以同一處不動產向陸先生進行了民間借貸,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權登記。雖然伍先生的債權產生在前,但該不動產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要優(yōu)先用于償還陸先生的借款。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經(jīng)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經(jīng)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介紹,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不僅要辦,更要及時辦。不辦理抵押權登記雖然不會使得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但可能產生產權轉移不受到限制、未登記的債權人受償順序將后于登記的債權人等后果。(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張詩苑)
來源:福州日報
